发布时间:2018-04-16 浏览次数:936


各学院: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印发《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学院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

目前在研自治区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的负责人及参与人、申报2018年自治区教研项目的负责人须重点关注并学习。

 

附件: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2018年4月16日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

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项目完成效果和管理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旨在引导高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课题、新情况、新要求,培育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科学研究指导改革实践,进一步深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管理改革。

第三条 教改项目包括: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综合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把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纳入本校教学工作整体规划,把教改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工作纳入本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为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教学改革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二、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教改项目要聚焦国家和自治区对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针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存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围绕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以及教学管理改革开展深度研究和实践等。

第六条 教改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份。自项目申报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各高校的申报,受理期限为一个月。高校申报立项项目时,应确保教学一线教师申报的课题比例占申报总额的70%以上。

第七条 教改项目在学校教改项目基础上择优推荐,主要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并结合高等教育发展需求,适时以专题项目为辅助。申请立项的教改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我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

2.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具有较大的作用;

3.能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学生受益面广,研究成果具有实际应用、推广价值;

4.项目前期论证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实施计划可行,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重点项目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三个方面要求:

1.前瞻性: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有明确的认识,紧扣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特征,重点关注当前及新时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先进性:教改项目研究与实践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其预期研究和实践成果能达到区域内领先水平。

3.创新性:理论研究有突破,实践探索有创新,对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有重要作用。

专题项目是指自治区教育厅根据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和教育工作者的学科专长等情况,统筹安排,设定专题、学校自主申报或委托学校和教育工作者进行研究和改革实践的项目。申请或委托立项的专题项目至少应具备一般项目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为了保证教改项目的水平和质量,申请人一般应是承担过校级以上项目、有3年及以上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的一线教师和管理人员。教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仅限一人,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工作;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参与人原则上不超过9人(均不包含主持人)。

教改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两个以上自治区级教改项目。自治区级教改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申报

或参与新一轮自治区级教改项目。

第九条 各高校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教师填报《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请书》(附件1),校内组织遴选,择优排序推荐。经各高校审核确定的教改项目申报人于规定时间登录宁夏教育云(网址:http://www.nxeduyun.com)。进入平台后点击“高等教育”页面→管理平台→宁夏高等教育项目申报管理评审系统(以下简称“评审系统”)进行申报。“评审系统”教师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各高校自行分配,学校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由教育厅统一分配。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区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教改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一条 专家组通过评审系统对各类教改项目分组评审,初选出立项项目并提出立项意见。对拟确立的重大项目,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会议答辩。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审核形成立项意见和经费分配方案,拟立项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立项项目。

三、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学位办)是全区教改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应

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建立教改项目中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中期时,项目主持人应向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中期报告书》(附件2,以下简称《中期研究报告》),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中期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给出“合格”“不合格”两类审核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评审系统上传《中期研究报告》,其内容可作为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结题鉴定的依据之一。

    各校应将实施教改项目中期报告制度作为帮助和督促项目组实施研究计划、安排经费、完成研究任务、达到研究目标的主要措施。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实施过程中,高校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尤其要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加强监督和管理。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调整申报表》(附件3),所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上传至评审系统备案。

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一次。

四、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立项建设的教改项目每项提供2—5万元的资助经费。立项当年拨付60%启动经费,剩余部分将于立项第二年核拨完毕。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主持人按项目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论文版面费、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各高校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4.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

课题组成员、教学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如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方面支出。

2.学校财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实行研究成果实践应用与检验制度。其中,理论性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一个学期以上;实践性项目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时间一般应在一学年以上。

项目研究成果实际应用时间的计算,理论性项目从该成果合法发表或在合法的学术组织正式采用、交流之日起计;实践性项目从研究成果被院系、学校正式采用、交流之日或应用于教学实践之日起计。

第十九条实行教改项目年度检查验收制度。自治区教育厅每年年底开展结题验收工作。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任务书设定的研究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按照学校整体安排,填报《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报告》(附件4),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结题鉴定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向我厅提出集中结题验收的工作计划。

教改项目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教学实践资料(图片、作业、视频)等。

教改项目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项目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教改项目结题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客观、公正,结题鉴定方式一般为会议鉴定,项目组须进行陈述和答辩。结项鉴定工作由各高校自行组织,评审专家组2/3以上成员须为校外专家(专家组长由校外专家担任),可从自治区教育厅教改项目专家库中选定。原则上各高校每年评为优秀的项目数不高于当年总鉴定项目数的10%,每年不予通过结题鉴定的项目数应不低于当年总鉴定项目数的5%(至少1项),延期项目不能评为优秀。结题鉴定评审费用由项目所在学校支付。

项目结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报计划完成了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②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预期成果相符,一般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省级期刊正式发表了1篇以上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重点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北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对特殊的实践性强的项目或出版高质量教材著作的项目,经专家组评议投票通过可以不发表论文的例外。③发表论文或出版教材著作均须将“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标注为唯一或第一资助项目。④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第二十一条 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鉴定后,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可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统一设计的《宁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项证书》。

对学校评审不能通过结题鉴定的项目,可暂缓结题,待提交相应成果、完善材料、符合条件通过鉴定后再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撤销教改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3.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4.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者建设中出现与现行政策和要

求不符等情况。

凡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由相关学校收回已拨经费或剩余经费,用于学校教改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行教改项目研究和专家结题鉴定警示制度。建设期内,无故不能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的项目,按规定予以撤销,收回已拨经费,所在学校下一年申请教改项目时申报限额予以核减。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人员及不负责任的结题鉴定人员给予警示,所在学校下一年申请教改项目时申报限额予以核减。

六、成果奖励与应用推广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结题鉴定的优秀教改项目组,所在高校应给予资金奖励。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项目所在高校应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宣传和推广,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并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促使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在新一轮教改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通过结题的优秀项目持续建设,定期对优秀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并召开教改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七、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附件:1.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申请书

2.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中期报

 告书

3.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调整申

 报表

4.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结题验收报